《嵐縣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實施辦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嵐縣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以及山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西省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工作方案》,根據《山西省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規定》《考古前置管理規定操作細則》《山西省“標準地”改革工作指引》《呂梁市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建立完善嵐縣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制度,推進開發區項目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和政府統一服務事項更好地實施,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考古工作系列重要論述,特別是“要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放在第一位,把文物保護管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要指示為指導,以深入貫徹“放管服效”改革總體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設,又有利于文物保護”的工作方針,不斷優化招商引資及發展服務環境,確保建設單位“拿地即開工”,扎實推進嵐縣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實現優化招商引資及發展服務環境,提前發現并保護地下文物遺跡,降低建設單位投資風險,減少建設項目運作成本,實現文物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協調共贏。
二、適用范圍
嵐縣縣域內基本建設用地(已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除外)均適用本辦法。
三、工作方式
1、在縣自然資源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積極配合下,縣文物局要按照“標準地”要求,統籌制定開展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計劃,集中在城鎮開發邊界內開展考古調查,切實落實“考古前置”的要求,力求3年內全部完成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考古調查。
2、在集中開展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基本建設“考古前置”的3年內實施過渡期考古前置政策。
四 、工作程序
(一)提供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
每年第一季度,縣自然資源部門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書面向縣文物局抄送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
(二)編制年度考古調查勘探計劃
縣文物局會同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自然資源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聯合編制年度考古調查勘探計劃。
(三)報銷
對已收儲的土地,具備調查、勘探條件的,由縣自然資源部門向縣文物局提出考古調查、考古勘探申請。屬于政府儲備用地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所需經費納入土地收儲成本。
非政府儲備用地的,調查、勘探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省重點建設工程所需考古發掘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市、縣級建設項
目的考古發掘經費分別由市、縣級財政承擔;工程建設期間發現地下文物所需的考古發掘經費,由縣級財政承擔。
未進行過考古勘探的改、擴建項目,用地單位在開展項目初步設計的同時,向縣文物局申請用地區域的考古調查、勘探工作。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文物考古單位接到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后,要五日內組織考古專家對擬儲備(供應)土地的考古調查評估工作??脊耪{查評估應劃定避讓區(不可移動文物及其保護區)、勘探區(有可能埋藏文物區)、釋放區(承諾區)。
考古調查評估劃定避讓區(不可移動文物及其保護區)的,由縣文物局根據調查報告向申請單位提出原址保護要求,提出避讓選址意見??脊耪{查評估劃定釋放區(承諾區)的,由縣文物局向申請單位出具土地供應同意書,申請單位要及時出具文物保護承諾書。
考古調查劃定的勘探區(有可能埋藏文物區)必須進行考古勘探。考古勘探單位依據評估結果,編制考古勘探經費預算。
考古調查評估后,文物考古勘探單位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考古勘探協議??脊趴碧綉怨ぷ鲄f議簽訂之日起,按10000平方米7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10個工作日)累計完成??脊趴碧阶铋L不超過45 個工作日。因天氣等不可抗力影響考古調查的,不計入工作日。
在具備考古勘探進場作業條件下,200畝(含)以內的,25 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勘探;200-400畝(含)的,3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勘探;400-600畝(含)的,4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勘探;600畝以上的可按項目實際情況分階段實施或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處理。
考古勘探單位應當在勘探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大型勘探項目及遺存現象特別豐富的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出具考古勘探報告,報市文物局審核。
調查勘探后未發現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及地下文物遺存的,縣文物局向申請單位出具土地供應同意書。
經考古調查、勘探確有地下文物遺存的,由縣文物局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發掘申請,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與省考古研究院對接,按省考古研究院建議編制考古發掘經費預算,由市文物局書面報告省文物局申請考古發掘。省考古研究院組織完成考古發掘后,需要原址保護的地下文化遺存,由縣文物局根據省文物局意見向申請單位提出原址保護要求,提出避讓選址意見。無需原址保護的,縣文物局意見向申請單位出具土地供應同意書。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縣自然資源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1、負責向縣文物局提供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
2、要將政府儲備用地申請進行考古勘探、發掘費用列入土地成本;
3、對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及登記在冊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前應充分考慮文物保護要求,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列明;
4、考古發掘結束后,對需要原址保護的,根據市文物局意見,調整用地規劃;
5、需要調整用地計劃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向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縣文物局提供調整后的土地供應計劃;
6、組織土地供應,確保“凈地”出讓。
(二)縣土地儲備中心
1、在土地收儲前,向縣文物局提出考古調查、勘探申請,并配合完成有關工作;
2、要將政府儲備用地所涉的考古勘探、發掘費用按考古勘探、發掘協議及時支付給省、市考古勘探發掘單位;
3、根據考古勘探工作成果,需進行考古發掘的,由縣文物局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發掘的請示,需配合完成相關考古發掘工作。
(三)縣文物局
1、負責組織實施年度考古探勘計劃;
2、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相關工作,以及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土地,由縣文物局及時提出業務指導意見和文物保護要求;
3、經考古調查、勘探確有地下文物遺存的,書面報告市文物局申請考古發掘;
4、依法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做出許可決定;
5、向縣土地儲備中心出具同意土地供應意見;需要原址保護的,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調整用地規劃意見。
(四)縣財政局
縣財政局負責及時撥付建設工程所涉的考古勘探、發掘所需費用。
(五)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六)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1、對轄區內考古勘探、發掘所需經費全額列入宗地收儲成本預算并及時撥付給土地儲備中心;
2、負責擬出讓土地征收、拆遷和清表(垃圾清運、地面硬化層破碎、地上建筑物的清理、地面附屬物的清理等),使土地具備考古調查、勘探的工作條件;
3、負責擬出讓土地的看護、考古發掘前古遺址和古墓葬的保護及周邊社會治安工作。
六 、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市文物局有關文件精神,落實“凈地”出讓制度,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扎實做好本職工作,深入研究、開拓創新,有效助推基本建設考古前置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建立制度,嚴格流程
有關部門要緊密協作,建立健全全縣“考古前置”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形成良好的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嚴格執行“先考古、后出讓”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保障地下文物保護與項目建設工作的有序進行。
(三)注重統籌,確保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要以本實施方案為抓手,切實加強對基本建設“考古前置”工作的統籌,推動此項工作盡快按要求實施,努力形成上下互動、左右聯動的良好工作局面。
附件:嵐縣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附件
嵐縣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切實推進全縣基本建設用地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實現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共贏,建立嵐縣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縣聯席會議)
一、主要職責和任務
1、在縣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研究基本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工作,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2、縣聯席會議審議內容:
(1)年度考古勘探計劃;
(2)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成本標準及經費計劃;
(3)重要考古發掘計劃;
(4)各項工作制度;
(5)需進一步擬提請縣政府決策的事項;
(6)未實現凈地出讓項目建設單位考古調查、勘探事宜;
(7)其他事項。
二、組織形式
縣聯席會議由縣政府分管自然資源局的副縣長牽頭,成員由政府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土地儲備中心、縣財政局、縣文物局、縣直各有關單位組成。
三、工作規則
1、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聯席會議,由縣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召集,各成員單位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申請召開。遇緊急事項需提交縣聯席會議研究的,應向辦公室提出申請上報召開聯席會議。
2、縣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文物局。凡需提交縣聯席會議研究的問題,先報辦公室匯總、整理,匯總后報縣聯席會議審議決定。
3、縣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確認會議議定事項,簽發后印發落實。
4、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明確具體負責領導、責任科室及承擔的具體工作任務,認真落實縣聯席會議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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