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嵐縣國有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嵐縣國有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為確保縣屬國有企業管理規范、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資產有效運營,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努力解決企業職工實際問題,特制定本辦法。
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縣政府授權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資局)為全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全縣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縣政府根據需要,授權鄉鎮人民政府、縣級部門及其他機構代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從其規定。
二、縣國資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指導國有企業做好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對縣屬企業負責人進行薪酬等考核;
(五)核準或備案國有資產評估;
(六)會同縣委編辦核定國有企業內設機構和人員配備數量;
(七)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
(八)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機構的調整;
(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任免或建議任免國有企業董事、監事等管理人員;
(十)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十一)負責國有企業黨組織、黨建工作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國有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十三)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其他出資人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落實縣委縣政府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政策、意見,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的有關職責;
(二)對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施直接監管;
(三)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職工薪酬實施監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參與制定、修改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章程;
(五)對縣國資局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六)管理出資人所出資國有企業的黨組織、黨建工作;
(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及縣國資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公司章程由縣國資局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縣國資局批準;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六)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七)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9.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五、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縣國資局行使股東會職權。縣國資局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縣國資局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縣國資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縣國資局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縣國資局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三)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縣國資局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等管理人員,未經縣國資局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縣國資局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縣國資局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六、國有企業的日常管理
(一)企業要建立國有資產登記臺賬。各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不論是正在使用的資產還是閑置資產,都必須如實辦理登記手續,并報送縣國資局備案。
(二)各企業要管理好國有資產,將資產管理工作落實到具體人。對經營性資產進行日常管理,經常維護和保養,對閑置資產要妥善保管,不能丟失、損壞和浪費。
七、規范國有企業資產的租賃和處置工作程序
對企業資產的租賃或處置要依照程序嚴格進行,重大事項要征求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同時按下列程序進行,確保資產有效運營和收益最大化。
(一)企業要出租或處置閑置資產時,必須事前向縣國資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實施。租賃合同文本草案須報送縣國資局審核,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二)租賃合同原則上實行一年一簽,以免影響企業改制。企業應在資產出租后一周內將《XX租賃合同》及有關合同附件復印件報送縣國資局國資股存檔,縣國資局國資股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進行資產處置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處置方式可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
(四)企業改制時的資產處置統一由縣國資局組織進行。
八、租賃和資產處置收入的監督管理
租賃和資產處置收入主要用于解決職工問題。縣國資局要全面掌握企業收入情況,按年核定留守開支,大額開支要上報并經同意后方可支出,嚴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一)企業要設置銀行賬戶,各項租賃和處置收入必須及時足額入賬。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要建立詳細財務賬目,做到數額清晰,手續完備。
(三)各項收入在支付留守人員工資后要優先繳納在職職工各項社會保險。
(四)縣國資局及各企業主管部門對租賃費收支活動每年要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規定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九、加強企業人事勞資管理
加強對企業人事勞資管理,切實維護職工權益,確保職工隊伍穩定和社會穩定。
(一)企業在職職工檔案要嚴格管理,實行嚴格的轉移和調閱手續,因管理不當造成丟失、涂改等問題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職工花名冊須報縣國資局備案。
(二)停產企業留守人員一般不超過3—5人,留守人員崗位、工資額度報縣國資局備案,新增工資由縣國資局審核批復,具體留守人員崗位設置意見事先要由縣國資局和各企業主管部門審核。留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收取資產租賃費,處理企業日常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辦理職工事宜、管理企業資產等。
(三)企業主要領導要認真接待來訪,傾聽職工呼聲,努力協調解決職工困難,對企業解困和職工送溫暖等方面的政策和工作要切實落到實處,體現黨和政府對困難職工的關懷。
(四)嚴格辦事程序,公開各項重大事項活動,要讓職工了解和掌握企業動態,消除矛盾和誤解,營造和諧安寧的企業環境和社會環境,確保社會的穩定。
十、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備案和批復制度
縣國資局要隨時掌握企業狀況和動態,各企業要做到信息上通下達,隨時處置各種隱患和突發性事件,對重大事項實行報告、備案和批復制度。
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的事項必須由企業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并記錄存檔。
(一)國有企業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縣國資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1.國有企業設立、重組、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進行重大投資,轉讓重大資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
2.涉及國有企業股權轉讓;
3.向本系統以外的國有企業出借資金的;
4.國有企業單筆2萬元(含2萬元)、年累計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捐贈和贊助;
5.國有企業年度融資規模及為其他國有企業提供擔保的;
6.單筆50萬元以上企業資產減值準備核銷的;
7.其他重大事項。
(二)國有企業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縣國資局審核同意:
1.國有企業制定或修改章程;
2.縣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
3.國有企業處置重大資產的3萬元以上(含3萬元);
4.國有企業融資事項;
5.國有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
6.其他重大事項。
(三)國有企業報縣國資局備案的事項:
1.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2.企業在本縣以外的金融機構存款的;
3.企業采用會計政策、核算方法發生重大變更的;
4.縣屬國有企業薪酬分配方案;
5.縣屬國有企業人員的聘用、任免、獎懲、辭退等情況;
6.縣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親屬子女在本企業就業或崗位、職務變動情況;
7.縣屬國有企業、干部職工獲得縣級及以上榮譽情況;
8.縣屬國有企業涉訴案件人員發生重大違紀、違規事件;
9.其他需要報備的事項。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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